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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自行车运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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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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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深圳市宝安区自行车运动协会”。(英文缩写SZBA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宝安区自行车爱好者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区自行车运动爱好者,广泛开展自行车竞技运动、休闲活动,加强会员之间、兄弟城市协会之间的交流,提高运动技术和健康生活水平,为我区自行车运动事业的发展和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宝安区文体旅游局、体育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宝安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裕安二路宝安体育馆西区315室
             电话:0755-28157719,网址:www.szbaca.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进行自行车运动活动;
(二)组织、承办自行车竞赛和训练活动;
(三)组织协会的各种培训;
(四)其他和全民健身有关的体育娱乐活动;
(五)组织会员对外交流访问活动,扩大协会的影响,提高协会的知名度;
(六)为会员服务,接受委托,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一)个人会员:凡在我区工作或居住、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或有合法居留和工作权的外籍人士,热爱自行车运动,经本人申请,可以加入本会。同时要提供协会需要的个人详细资料。
(二)团体会员:任何企业或俱乐部均可提出单位团体会员申请并与协会签订《团体会员协议》,要求该单位参加活动或协会人员不少于10人。团体会员的会费由该单位统一交纳,协会将会员证交给会员单位,由其负责发放,所有会员的个人详细资料同时交协会存档。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

1、在网络或指定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协会会员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3、批准后发给协会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

1、协会会员管理部门和该单位签订入会协议;
2、单位会员单位按照协会的要求进行会员招募工作;
3、由协会提供带有本协会标记的会员证。

第十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三)努力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
(四)对于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或者在一年内不能按期主动交纳会费会员,协会可以视作会员自动退会,协会通知本人及在相关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或邮件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职权:

(一)制订及修改章程;
(二)改选协会领导;
(三)审议工作报告、计划等;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要经过出席议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代表的产生:会员代表由会员推举产生,每3-5名会员推举一位会员代表。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6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任期五年。可采取集体署名推荐或者网络提名、电子邮件方式。每届理事会可以推荐会员代表10名。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资格:

(一)必须是本协会会员,并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二)热心为协会和会员办事,坚持积极锻炼。
(三)资格的审定由协会的分管部门负责。离开本市或者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协会应及时对该会员的资格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协会理事会由9人组成,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秘书长以上的人选职务;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部门的负责人聘任;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部门设立;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四、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5人组成)。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可由上届理事会提出部分名单,同时可由会员代表大会加以补充。理事会采用差额选举的方法,法定理事会人员为17人,上届理事会可提出10人作为侯选,会员代表大会补充10人作为侯选。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同一职位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常务理事会1/2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及协会领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自行车运动和群众性体育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协会全面工作;
(五)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和机构的工作;
(三)代表协会对外签署相关协议;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部门的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
(五)完成会长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为鼓励企业和社会对本协会的赞助,邀请关心和支持本协会的企业(家)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协会名誉会长、副会长,根据对本协会的支持程度,由理事会确定具体名单。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济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和企业赞助;
(三)相关政府部门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常务理事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自行车运动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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